大家眼睛不要只盯着法官,他们也很无奈的!

17 四月 2009 時間: 15:17:00
今天开一个交通肇事的庭,
公诉机关公诉的事实是被告驾车撞死行人后逃逸
庭上被告律师表示:受害者是在被告逃逸之后才死的!!!!
此言一出
书记员
法官:审判长 审判员A 审判员B
检察官:


附法条:
[刑法条文]
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0 評論

发表评论

無聲仿有聲 | Powered by Blogger | Entries (RSS) | Comments (RSS) | Designed by MB Web Design | XML Coded By Cahayabiru.com